“肉眼”可辩尖锐湿疣

日期:2010-10-29 15:10:16   作者:   来源:   责编:   阅读次数:
本文摘要:   一女子因下身不适去医院就诊,医生仅靠肉眼就“快速”诊断为尖锐湿疣,后经查实属误诊,该女子将医院告上法庭。近来,杨浦区法院判决

  尖锐湿疣是性病的一种,但医生仅靠肉眼就能“快速”诊断为尖锐湿疣吗?

  一女子因下身不适去医院就诊,医生仅靠肉眼就“快速”诊断为尖锐湿疣,后经查实属误诊,该女子将医院告上法庭。近来,杨浦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病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、医疗费189.08元、交通费20元及误工费320元。

  去年8月,家住杨浦区的方女士因下身长有异物到本市一家医院皮肤科就诊,被诊断为尖锐湿疣。

  方女士不相信,又于同年9月1日至该院挂医生门诊,但医生仍仅靠肉眼诊断为尖锐湿疣。

  几天后,方女士又到市皮肤病性病医院看病,医院出具活检病理报告,结论为:慢性炎症、尖锐湿疣无证据。被误诊得了性病的方女士与医院协商未果后,诉至法院。

  方女士表示,医院误诊她患性病,自己无法给丈夫合理解释,引起家庭矛盾激化险些离婚,故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医院负有详尽告知病人病情、治疗手段,进行适当、合理治疗的义务。

  在本案中,医院对于病人的病情作出初步诊断,病人考虑到这种诊断可能困扰今后生活,再次至被告处复诊,被告医生应更认真细致地进行检查诊断。

  但院方在医疗行为中未采取相应措施,而方女士在外院经相应检查,证明被告存在误诊。因而,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。

  根据一般的社会评价,尖锐湿疣是性病的一种,医院误诊不可避免会对当事人的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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